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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

发表日期:2014年1月30日  出处:原创  作者:白丁  本页面已被访问 4593 次




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


         0一三年十月七日

  

 我是深圳电视台《正午30分》的忠实观众,其节目我每天必看。今天从该栏目报道的节目中,我看到一则“腥闻”:一辆黑色越野车,撞断花坛的树木,冲进烧烤摊,正在享受生活的人们对这飞来的横祸毫无思想准备,猝不及防,被撞了个人仰马翻,造成24伤的巨大惨剧。肇事司机受伤逃逸,第二天才到相关派出所“自首”,而究其原因又是“醉驾”。我想,这司机有驾照吧,且已成年,应该是完全行为责任人;公安部明令“驾车严禁喝酒”,并把之列入《刑法》,他置若罔闻,作为司乘人员,他照喝不误,是明知故犯;他醉酒后,还驾驶机动车上路,是漠视他人的生命的行为,是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杀人罪,且后果十分严重,社会危害十分巨大,手段十分恶劣,执法部门应该依法严惩。至于其所谓“自首”行为,可以完全不予采纳。试问证据确凿,犯罪嫌疑人插翅难逃,你还逃逸。其之所以到派出所投案,是知道无处可逃,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责而采取的一种投机取巧的手段,钻法律的空子。希望受害者家属,不要被他几声毫不值钱的假惺惺道歉,几滴鳄鱼的眼泪,就大动恻隐之心。也不要被他的巨额赔偿迷了心窍,就轻易放过了他。须知对他的宽容,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,无辜者的血是不能白流的。提高犯罪成本,他就不敢以身试法了,也就挽救了千万条生命。佛语说“救人一命,胜造七级浮屠”,我们又何乐而不为?

 本来车子多了,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,我们对肇事者和受害者都寄予无限的同情,这也是没办法的事,可以理解,也主张宽容,以致从轻发落。但对醉驾者,我历来深恶痛绝,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,提倡矫枉必须过正。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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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相关评论:    

发表人:nancy1
发表人邮件:www.huisawowin@163.com发表时间:2013-11-20 14:13:00
看了这篇文章,深有同感。地方电视台曾经也报道过一篇交通事故:一女子骑电瓶车行驶在大路上,可在她的正前方一辆小车占道,挡住了她前进的方向,没法,女子只有偏左绕行,此时,与其同一方同时行驶着一辆货车,就在她刚要经过右边占道小车的时候,小车的左门猛然一开,女子的电瓶车即向右倒,一秒钟不到,与她同一方向的货车疾驰一过,女子连人带车刚好倒地在后轮后边,女子命真大啊,逃过了一劫。你说:右边这小车司机不就是一个马路杀手,拿着砍刀在路边砍人吗?看完这报到,心真寒啊!国情呼唤守交规、民情需要高素质!
发表人:月圆中秋
发表人邮件:470011648@qq.com发表时间:2013-11-19 11:07:00
交通法规,本是人人都应该懂,也应该是遵守的,但现在却出现越来越多的另类,气愤。管不了别人,我们只能做自身做起,另外,也得躲着点儿二把刀,躲避随时可能会来的危险。
发表人:月圆中秋
发表人邮件:470011648@qq.com发表时间:2013-11-19 11:07:00
交通法规,本是人人都应该懂,也应该是遵守的,但现在却出现越来越多的另类,气愤。管不了别人,我们只能做自身做起,另外,也得躲着点儿二把刀,躲避随时可能会来的危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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