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0一三年十月七日
白 丁
我是深圳电视台《正午30分》的忠实观众,其节目我每天必看。今天从该栏目报道的节目中,我看到一则“腥闻”:一辆黑色越野车,撞断花坛的树木,冲进烧烤摊,正在享受生活的人们对这飞来的横祸毫无思想准备,猝不及防,被撞了个人仰马翻,造成2死4伤的巨大惨剧。肇事司机受伤逃逸,第二天才到相关派出所“自首”,而究其原因又是“醉驾”。我想,这司机有驾照吧,且已成年,应该是完全行为责任人;公安部明令“驾车严禁喝酒”,并把之列入《刑法》,他置若罔闻,作为司乘人员,他照喝不误,是明知故犯;他醉酒后,还驾驶机动车上路,是漠视他人的生命的行为,是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杀人罪,且后果十分严重,社会危害十分巨大,手段十分恶劣,执法部门应该依法严惩。至于其所谓“自首”行为,可以完全不予采纳。试问证据确凿,犯罪嫌疑人插翅难逃,你还逃逸。其之所以到派出所投案,是知道无处可逃,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责而采取的一种投机取巧的手段,钻法律的空子。希望受害者家属,不要被他几声毫不值钱的假惺惺道歉,几滴鳄鱼的眼泪,就大动恻隐之心。也不要被他的巨额赔偿迷了心窍,就轻易放过了他。须知对他的宽容,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,无辜者的血是不能白流的。提高犯罪成本,他就不敢以身试法了,也就挽救了千万条生命。佛语说“救人一命,胜造七级浮屠”,我们又何乐而不为?
本来车子多了,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,我们对肇事者和受害者都寄予无限的同情,这也是没办法的事,可以理解,也主张宽容,以致从轻发落。但对醉驾者,我历来深恶痛绝,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,提倡矫枉必须过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