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记:近体诗的格式(19)
——小议四拗三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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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小议“四拗三救”等的真伪
关于拗救的理论中,现在在网络上还流传着什么“四拗三救”(五言)或“六拗五救”(七言)之说。这个说法简单来说就是:
如果律句中的头节或腹节的后字出现了拗,可以用改变对句的头节或腹节的前字的平仄来救。
例如某人在他的大作《****》中说:
格律诗创作中,出现出律之处,可以拗救(自救或对句救)。书中举例‘野火烧不尽,春风吹又生’。出句第四字应该用平生(原文如此)字,用了仄声‘不’字,出律了。于是对句第三字应该是仄声字,改用平生(同上)字‘吹’,在他看来,这就是所谓的“四拗三救”。
这个例子,懂得一点格律诗知识的人都知道,它和拗救毫无关系。
白居易的《赋得古原草送别》诗,用平水韵检测,完全合格。其中,‘不’字,在四声字‘尽’的前面,本来就应该读二声(一七八不变音同,四声前面读二声),是平声,并没“出律”;而‘吹’字,在“平平仄仄平”句中的位置,是可平可仄的,用平声字本来是正常的。这就是说,该诗并没有‘出律’的情况,因此也就不存在用了什么“四拗三救”的拗救的问题了,更不能以它为据,就证明了“四拗三救”的存在。
我们知道,王力教授是在阅读、分析了大量的唐诗之后,才总结出了他的“拗救”理论。可我们这位先生,居然在他并没读懂的一首古五律中的莫须有之错,就立即创造出了“四救三救”的新理论,这让我们不能不震惊:这位先生果然是天才、奇才、鬼才!若不,何以敢如此的匆匆立说?可是,这“说”能站得住脚吗?我看未必。
关于“四拗三救”之说,也许有人是来自古人的诗中存在有特殊律句的情况,他认为,这种“拗救”,就是“子类特殊律句”的那种情况。
其实,关于“子、丑类特殊律句”,究竟应该看成是“特殊律句”,还是看成是“来自于246字中的拗”,还没有定论;更不能因为有特例(仅限于b式句和aB式联中)的存在,便把它们推而广之,借题发挥,搞什么“四拗三救”或“六拗五救”的那一套拗救说。
我们可以设想一下,如果不附带条件的这样拗起来——13456字的平仄都可以不论的话,那还存在什么格式的问题了吗?
譬如一个仄起仄收的律句,标准的情况下的平仄是“仄仄平平平仄仄”,若4字出现了拗,用了仄声字,而3字5字是可以不论的字,那当然都可以用仄声字了,这样出现的句子,竟然是一个全是仄声字的句子!那这还是一个近体诗的句子吗?
所以我们可以毫不客气地说,“四拗三救”或“六拗五救”之说,纯粹是胡说八道,是根本不懂得近体诗的理论的。
近体诗的核心理论是“节奏点上的字,必须平仄分明”,且平仄必须是平仄相间或交错,这样读起来才有抑扬顿挫、琅琅上口的节奏感与和谐,这是近体诗的精髓。如果有人想凭自己的主观想象,或者是想出出风头、哗一下众,想吸引一下别人的眼球,就随意创造一个说法,就把近体诗的理论进行了彻底地颠覆,那不仅是不可能、而且是很可笑的!
再进一步说:《诗律学》中,之所以介绍了“子、丑类特殊”律句的存在,是尊重历史事实,是为了向读者们介绍在历史上格律诗的格式的发展变化情况,让我们知道格式形成的历史演变过程、和曾经出现过哪些“小插曲”。他没有无视这些小插曲,也没把这些小插曲当作一种正式格式向读者提出来。这表明王力教授在从全面的历史研究中,经过对大量知识的非常严肃地实事求是地筛查、比较之后,才去粗取精、主次分明地写在自己的论著之中,这是作者的文风的科学、严谨和负责。
我们能够轻松地想得到:如果作者想把它当作是“拗的一种”(如“丁种拗”、“戊种拗”、……)写下去的话,这不是作者的思维或笔力所达不到的东西,而是感到:不应该、不需要把自己的理论体系,弄得前后不相容。
个别人想在他的理论基础上,再发展一下、添加点什么,那只能是画蛇添足,没有任何价值的,这不仅是个别人的自恋或不自量,在客观上却有可能把近体诗的格式和拗救理论,引向混乱、随意而最终毁掉近体诗,因而是极端错误的。
《诗律学》中,明确地告诫我们:“……总之,像上面这些二四六用拗的例子并不是律句的正则;它们极近似于古风式的律诗。初学诗的人应该先求平仄分明,绝不能因为弄错了平仄而以此为口实。”
这里我们看到,王力教授已经早就预见到了,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在古人诗中有特殊律句存在的事实,而借题发挥,乱搞一气,从而为自己的错误开脱,想使之合法化,所以事先就提出了这样的警告。
由此可见,这种荒谬的说法的出现,是有它一定的必然性的,甚至会有了一定程度的影响,这都是不足为怪的。然而,我们的眼里揉不得沙子,错的就是错的,伪装必须扒去。
笔记(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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